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医学检查第十条已修改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由原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转诊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