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围产期保健第十二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和优生筛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