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在撤销职务案付诸表决之前,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职务者到会申辩意见;如果本人要求书面申辩的,应当将其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9年9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