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第七条已废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撤销职务案的时候,应当通知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到会说明案由和案情。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直接听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9年9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