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时,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9年9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