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第六条已废止依照本规定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9年9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