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提请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同时送交提出撤销职务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9年9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