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决定撤销职务案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整理归档,长期保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9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