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撤销地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应当同时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9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