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被撤销职务者应负的其他责任,由有关机关分别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9年9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