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五十三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