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爱卫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督查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