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和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可以对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