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