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四十四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