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