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的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健康教育与促进财政投入,保证健康教育与促进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百分之五。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