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