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等开展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