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在二十日内核实处理,造成后果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