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在二十日内核实处理,造成后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