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组织,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养老服务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许可依法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