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