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挪作他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