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对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