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对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