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扶持和优惠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贴、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承包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