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需要政府保障、入住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确认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