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相应等级,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