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