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公益性养老机构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机构设施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