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收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