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养老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条件。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后,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提供便利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