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