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