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社区,并完善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