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