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分片区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覆盖城乡社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