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分片区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覆盖城乡社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