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