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