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