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民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