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闲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