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满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绿色建筑等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