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爱老氛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