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