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