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