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