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的情况适当增长。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