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中小企业创业;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三)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六)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财政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