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及信用支持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